销售收入折扣与折让的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9:00:45
本季报所得税时由于有利润,为了合理避税,申报时预提销售折让与折扣,但会计分录应该是如何做呢?

某饲料加工型企业“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反映,2006年度共支付现金折扣2900000元,实物折扣320000元,年末贷方余额486000元为尚未支付给销售商的现金折扣。经核实,该企业采取预提方式核算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饲料时,按销售收入的3%计提折扣。账务处理:借记“产品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销售收入与折扣额);然后按年(季、月)考核各销售商业绩,支付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所有现金折扣均凭收条支付)。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所进行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税收筹划,已超出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属于一种偷税或逃税行为。

  首先,它不属于销售折扣或折让。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它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活动。因此,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售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扣与折让均是发生在销售货物同时的一种优惠措施。很显然,该企业此项所谓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上述概念范畴。

  其次,它不属于折扣销售。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的明确定义和特殊税务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收入和折扣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虽然该企业销售收入与折扣额分别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但该企业提取的应是一种折扣准备金。从发生时间上讲,企业产生销售行为时,折扣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从性质上讲,它是企业考核各销售商的具体销售业绩后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是一种销售返利或回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