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职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18:32
例:有一家公司聘用了一个业务员,该业务员在任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也非常努力。公司与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在一次交易中、由于业务员的过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百万以上)。业务员在这次事件中主观上非故意、损失又确实是自己造成的。公司应该怎样处理呢?移送司法机关?辞退?以该业务员个人全部财产清偿?
注:劳动合同中事前未就该情况作出过约定。

一、法律依据与问题分析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一般过错的,即使合同有约定也无需赔偿。因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故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和责任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而且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只要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4.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

二、个人意见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重大过失,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2.如果有证据证明属劳动者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要承担部分责任,而因企业的监管原因应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