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之后出事是不是只好认命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0:14:01
因畜牧局领导要到兽医站吃年饭,兽医站一名员工为准备材料,下午下班后因回老家抓鸡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兽医站拿了五千元给其家属(因为当时兽医站承认是因为抓鸡出事才给的).之后兽医站站长说是原本一分钱都没的补赏,因为那五千元已经给了就不拿回来当作慰问金.
能不能为已故的人拿回公道呢?

首先要搞清楚,领导来吃年饭是一个私人行为,因为他纯粹是来吃饭的,从你的叙述中看不出来有因公的目的,因此,这个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属于因公殉职。

这个事情的定性几乎不可能认定为因公,眼前唯一能做的似乎仅是多要补偿金了。

按照惯例来说,领导到下级单位吃饭,下级通常会“赠送”一些不斐的财物。他得了利,这个单位又出了这种不幸的事,你去要,畜牧局会给一些慰问金。

我只能说这么多了,希望那家人平安!

个人认为很难了,一般来说工伤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在我看来,这名员工的行为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就很难要求赔偿了。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来说呢,如果你是在公司里因为工作而出意外的话,公司要给一定的陪偿的,但是如果你又是在公司,虽然也是工作,但是你是自身就有病的话,而忽然发作,这样的话,就无关公司的事啦,公司呢,只能给你一定的慰问金.如果你是下班后出了公司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