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些是物权行为,哪些是债权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8:27:33
给予买卖合同,设定用益物权合同,设定担保物权合同,哪些是债权行为,哪些是物权行为。并解释一下,详细的最好。帮忙啊!!

给予买卖合同,设定用益物权合同,设定担保物权合同全部都是债权行为。
这里应该明确一个理念: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行为,也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前因,物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后果
比如: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上面这个物权变动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
3月1日订立合同,为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之义务。
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
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由此可以推出:
给予买卖合同,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具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设定用益物权合同,是设立用益物权的债权行为,合同生效后,通过一定的物权行为(不同的用益物权,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方式,比如土地使用权要经过登记),使用益物权生效。
设定担保物权合同,是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行为,合同生效后,通过一定的物权行为(比如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使担保物权生效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
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