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提取以后还可以继续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29:17
同上,谢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符合条件提取公积金后,只要没有销户,还可以按月再缴的。前提条件是,只要被用人单位继续聘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一次性提取后还有一次机会,两次以后就不可以了,譬如原先在园区,就不可以了.因为你那已经销户了,只能到苏州其他地方了

当然可以,也是必须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可以的,如果你买了房子公积金每年都提取一次的。园区公积金仅限园区买房子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