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能否撤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7:17:20
李某有房屋一套,2001年借于朋友王某使用,并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注明该房屋由王某长期使用,到死为止。现在李某急需房屋使用,要求王某返还房屋,而王某以李某对该房屋已设立用益物权为由,拒绝返还房屋,请问该用益物权能否撤销?

证明并非协议书
证明可以撤消,协议书不可撤消(除非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外)
并且我国《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执行的,因此在法律角度上看,这里面对有关的物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因此在此法律法规执行前出具的证明,可以视为无效。
另外,在房屋证明中是否有特殊字眼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来说明该证明的无效性或者有限性?
关键的一点,证明是单方面开出的字据,协议书则是双方确定签立的。
因此证明在法律上是无法全概的,还有如果证明上没有公证人签章的话,进行法律诉讼还是有空子可以钻的。
这里有关于用益物权的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http://baike.baidu.com/view/26907.html?wtp=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