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的计算(法条与司法解释有冲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4:15:53
刑法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为什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而且司法解释是1997年10月29日做出的,应该是对新刑法的解释。
此时是以何者为准?刑法吗?

刑法第八十条“裁定减刑之日”是指正式减为有期徒刑的起算日。
司法解释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指的是实际执行10年刑期的起算日。
二者并不冲突。

首先我们应该认清楚一点:刑法所规定的法律为一般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属于特殊法。
而我国关于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为:
1、同是一般法的,后法优于前法,
2、同是特别法的,后法优于前法,
3、一个是一般法,一个是特别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一个是后出的一般法,一个是先出的特别法的,只要特别法没有被废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一个是后出的特别法,一个是先出的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所以就此看来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解释和补充,属于后出台的特殊法。所以应该按照司法解释为准。

要注意,没有任何冲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是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十年的起算点。

2.刑法规定的实际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有期徒刑的起算点。

两个起算点是不一样的。

支持李在珂和上海杨律师的解释,顺便鄙视下上边几个连法条意思都没看懂就跑来答题的人,简直是误人子弟。

应该是以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