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法条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04:39
物权法法条的分析
1、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第十五条 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第187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5、第227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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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以登记(在房屋管理机关登记)为准和生效,也有特殊的,比如法院的判决,判谁的就是谁的,不去登记也是谁的。
2 合同只说明债权,双方都可以履行并生效,也可以双方都有不履行的时候,那就是说所有权虽然已经用合同说明了归属,但在没去履行登记手续的时候是有可能反悔的,反悔的的一方付相应责任。可以是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能是补偿或赔偿损失。看具体情况而定。
3 抵押以抵押登记生效产生对外抗权,否则不产生,但就算没去抵押登记。在合同2方是有效的,产生债权。
4 .......大同小意,都是说的物权以登记才产生确权(除另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中国的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