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问题!!求求你们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6:31:32
1982年,我爸爸疏散下放回家,找了一个地方建起的房屋,过后不久,由我爸爸出钱,亲戚朋友出力将房屋改造(爸爸为残疾人),当时在一起住的有我奶奶、爷爷、叔叔、三姑姑(大姑和二姑早在房屋修建是已经结婚,并且有自己的房屋)。1983年,奶奶病逝,户主由我爷爷一直担当,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84年,三姑姑婚嫁,由我爷爷给她一套房子做新房,于是户口就迁出,叔叔结婚同住,直到现在在我家也有一套房子。
1997年,爷爷病逝,户主自然由我爸爸继承,当时所有的亲戚都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的事。直到2002年,国家办产权证,由我爸亲自出钱出力办了产权证,名字也自然是我爸爸。
2008年4月,三个姑姑聚集我家,向我爸爸提出分割房屋的事情,说是把现在的房屋分成5份,每家继承一份,因为是父母遗留下来的,所以请大侠们帮帮忙,在继承法上这是否适合?如果诉讼法律,最可能的判决是什么?
谢谢!!谢谢!!!
补充一点就是:房子的钱全部由我爸爸出,户主以及临时产权、正式产权都是我爸爸的名字。这样他们还能分吗?且分给我三姑姑的房子是政府疏散下放回来分给我家的,都已经给她结婚了,她还有权利吗?

拙见:首先应明确一个概念,只有该房产属于你爷爷奶奶所有,那么子女才有继承权。在当时没有产权证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该房是你父亲出资建造,那么所有权应属于他,即使你爷爷是户主,因为户主不等于房屋所有者。既然是你父亲的房产,那么你的叔叔、姑姑何谈继承权?!
建议你对你姑姑们的要求不要理睬,房子现在你家住着,产权有属于你父亲,你们大可心安理得。如果她们觉得权利受到侵害自然会诉诸法律,到时你可以请律师为你代理。
希望你能得到正义,家庭和谐!

你们家所有!因为,对于不动产--房子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上是你爸爸的名字,自然归你们自己家所有!

个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97年爷爷病逝 其他人并未提出分割财产 所以可以视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且到08年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你的亲戚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继承法上规定 是应该均分 但是你爷爷如果是由你们赡养的可以多分 在继承法上你姑姑要求分遗产是可以的
但是 诉讼时效的过期使她们根本没有胜诉权 法院会裁定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驳回起诉
请高手指正

房子属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