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制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49:52
信用证上显示:形式发票COPY件是构成信用证整体的一个附件. 并且形式发票的COPY件是银行确认签章过的.

信用证上的品名是一个总品名, 而后附的形式发票上有许多许多项的规格型号.

请问: 在制作INV时, 是要按照形式发票上列明的明细分项列出? 还是可以只写一个总品名即可?
单价是一样的. 但是信用证上显示的是一个大类的品名. 形式发票明细列出了N个小类别的品名, 并且每个小类别下面还有许多的规格型号, 数量也不同.
这样的情况, 直接写大类品名, 写一个总数量,总金额,可以吗?

按照你所提供的,在制作INV时候要先写总名称,再把明细分项列出来。
因为“形式发票COPY件是构成信用证整体的一个附件. 并且形式发票的COPY件是银行确认签章过的”,说明这个后付的COPY上面所描述的是信用证要求的一部分。

单价一样的话,可以写一个总品名。
如果单价不一样,可以写一个总品名,然后划一条线,下面再分着写。
这样就和信用证的规定一致了

UCP600规定,单据不要求严格一致,只要不矛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