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法条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00:16
担保法法条分析,希望好心的朋友帮一下忙,谢谢啦!
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79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写的很清楚啊,有什么需要分析的?
是否你搞不清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简言之,把担保物给债权人保管的是质押,担保物依然留在债务人手里并使用的是抵押。
由此可见,质押的担保物一定是可以移动的动产,抵押则是不动产。
凡抵押物必定有登记机关,因此41条规定要办理登记
质押的担保物不用登记,签好合同后移交即可,如64条
79条规定的是比较特殊“财产权”质押的办法,这种权利没法私相授受移交,因此需要到管理部门登记。

出质人=抵押人
质权人=抵押权人

一般出质人为个人,质权人为金融机构。

办理抵押登记,必须有一个他项证,都是以这个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