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中探望权的起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06:17
探望权是一种什么的权利,他的起源是怎么样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理论来源的探讨,最早可追索到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根据古罗马市民法的有关规定,罗马籍自由人中的父亲对其妻和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对其妻和子女的管束权。

古代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是“家族本位”的体现,在家长权的统治之下,子女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家长的支配,只是强调家长对子女的控制。家长权具有绝对性,依据是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所以,家长权原来不受法律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

罗马国家最初不干预家庭事务,家庭内部的事由家长全权处置,家长权仅受宗教和习惯的约束:以后国家组织逐渐健全,法律遂规定家长负有抚养和婚嫁子女的义务,从而使家长权从权力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家长”的法。

到近代“亲本位”的亲子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法律条文注重规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养。
再到现代走向“子本位”的亲子法,父母的权利已经变成以权利为名的“义务”,已经从不同的程度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强调儿童优先原则。

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他是基于一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
现在我国的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还只是限于父母,对于其他的近亲属如爷爷奶奶的探望权,法律并没有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