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法律支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31:29
我是07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所在的单位在我们学校招聘时口头承诺实习期不低于2400元的实习工资,但在我们到单位以后,就安排我们去天津参加培训了半年,具体时间是从07年8月16左右出发,到08年1月15左右回来,再这期间跟公司又签了一个合同,具体内容已经记不清了,主要是说必须在公司大系统之内服务三年,否则就要交培训费才可以离开.现在回到单位发的工资只够吃喝根本没有余额,截止到现在也没有转正于是想离开,所以希望知道的朋友告诉我该怎么做!
1 我在外面培训属于实习期么?
2.培训期间签的那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在外面培训是带工资的

1 我在外面培训属于实习期么?
答: 不应当算的。

2.培训期间签的那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有效。

“你辞职不到两年就去别的美容城做发型师,按辞职合同规定你要赔我5万元违约金!”南宁市一美容城向原先的发型师提出了索赔诉讼。日前,兴宁区法院对这起因职员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判决:发型师不需赔偿。

签订合同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彭师傅在2000年10月与南宁市一家美容美发城(以下简称美容城)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全同里明确写着:美容城录用彭师傅为发型设计人员;合同期限为3年,如果彭师傅在合同期间要求解除合同的,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否则就要赔偿违约金。2003年5月4日,彭师傅再次与美容城签订了合同,这次合同期限是至2006年5月3日止。

去年,在这家美容城已经干了5年的彭师傅决定离开美容城,就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美容城的代表范老板与彭师傅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2005年7月23日,彭师傅在合同期未满向美容城提请解除合同,美容城同意其申请;但彭师傅在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如果彭师傅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

促裁裁决美容城申诉遭驳回

今年2月15日,美容城得知彭师傅于2005年11月在南宁市另一家美发工作室从事美发师工作。美容城遂于2006年4月6日向南宁市兴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彭师傅向美容城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今年5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美容城与彭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只规定了美容城的权利和彭师傅的义务,没有规定美容城的义务和彭师傅的权利。且美容城两位证人的证言只证明彭师傅在另一美发工作室工作,并未证明彭师傅将其在美容城处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持卡消费客户以电话的方式约到其工作的美发店消费。故裁令驳回美容城的申诉请求。此后,不服仲裁结果的美容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5万元违约金没依据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城、彭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