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对破产企业向职工借入的借款的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5:30:45
破产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企业生产,向职工借款,在企业破产时,此项借款属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可以得到优先偿还吗?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职工借款没有优先效力。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等;
3、2项以外的社会保险及各种税费;
4、普通破产债权
所以不管这些借款是做为共益债务还是职工工资,都可以优先受偿。

申报破产后企业应停止一切生产。借款合法,职工就成了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同等权力。

应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