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哥们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20:13
哥们在公司上班,去的时候签了3年每天8小时的合同,可试用期一过竟然让我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我说不行,公司说不干就走,我去劳动局告发了,劳动局让我自己和公司协商。。。。。我该怎么办?我的错?

公司的要求明显不合法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劳动时间的规定有: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当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时间应负的责任是:

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我认为有必要解释一下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合适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并非合同必备条款。

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任意增加劳动时间的理由。

公司违约,你可以去起诉公司并解除劳动合同,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损失。还有劳动局的做法真是让人郁闷。太阳~

公司做饭明显违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予支付的的话,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