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病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9:14:31
我公司一员工,一直去一个医院请病假一共一年,一年后生了个小孩请了4个月产假,产假休完又开始请病假,她理由是身体虚,她的病假一直是一个卫生院的医生批的。请问这种状况可以怎么处理?由于脯乳期内不能辞退该员工,但是这个员工准备白拿公司两年薪水,实属不应该

这基本是在利用劳动合同法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首先,可以根据该员工开具的情假证明,到省级医院确认正常的诊疗时间,如果不须一年的,可以依照下面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诊疗时间真的需要一年,那么依法在这段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该员工去省级医院作检查,出具医生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你可以要求一起到大医院或鉴定中心检查
昏,卫生院的医生批的你们还给他钱,我们这规定必须3级医院的才有效

1、降低工资标准,只给最基本的工资;
2、申请医疗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