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教育权事例的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49:53
事例:参加成人高考时,覃某并没有填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却被这所大学录取了,在他想转学的时 候,该学校又不愿意为他办理转学手续,致使他无法读到他所想读的大学。覃某认为这所学校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遂将这所大学告上法院。1月13日,南宁市 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现年27岁的覃某是南宁一家网站的编辑。2000年至2003年间,他一直在
广 西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大专毕业后,他报名参加了2004年的广西成人高考专升本科目考试。当年他考得202分,加上附加分20分,总分为222分,达到了 当年的录取分数。在填志愿时,覃某在3个志愿栏上分别填上武汉大学、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学院,并没有填到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覃某诉称,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当年向他发出录取通知书。但他无意在该学院继续就读成人本科,因此联系了第二志愿的广西大 学成教院。广西大学表示同意他转入,前提是要他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办理转学手续。之后,他多次找该学院协商转学手续,均被拒绝。
覃某认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调取他的档案并擅自录取他,已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由于技术学院事后不同意为他办理转学,造 成他大半学年失学。他认为,该学院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为此,他将该学院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学院为他办理转学手续, 并赔偿因延误办理转学给他造成的损失8000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方辩称,覃某无证据证明他于2004年被该学院录取,所以学校没有义务为他办理转学手续。即使该学院2004 年录取了覃某,他们也无义务为他办理转学手续。理由是,覃某当年所得的总分才是222分,刚达到当年广西成人高校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他当年所填的 3所大学的录取分数,大大高于最低控制分数线,覃某只能属于调剂录取(即不能按照所填志愿录取)的范围。而调剂录取,只有通过招生考试院出档,高校方能录 取考生。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覃某愿意被调剂录取,并向该学院提供自己的考生信息,如果不是招生考试院出档,该学院根本无法录取到覃某。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还认为,覃某没有按照录取通知的规定,准时到该学院注册报到,学院按规定取消了他的入学资格。因此,覃某不具有该学院的学籍,学校无义务也没办法为他办理转学手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对个人的意义: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在社会上立足,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内容:活动,设施。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公正评价,证书。依法维权(申诉,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 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要求。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汗``` 帮不了你。。。 你还不如当时退档的时候` 给个红包给老师, 就可以帮你退了` 搞得那么麻烦` 有时候破财好办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