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扣200块钱做押金,三年合同期满返还,公司做法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16:42
如题,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才刚刚毕业,没什么经验,看合同上写的是每月交200,也没多想,当时认为反正是自己的,满三年就能拿回来。(合同上明确规定了每月要扣我200).现在工作了大半年,最近想换工作了,想咨询一下,公司扣的这笔押金能不能拿回来,如果公司的做法违法,我要采取什么途径拿回这笔押金。
谢谢大家的回答,还有些不明白,。。。。:) 你们所说的押金 是指入职的时候收的押金 还是也包括在合同期内每个月扣的钱也算押金,是在合同里面约定的每月扣200的押金,再就是三楼的,你所说的足以证明是指,证明合同不合法或者公司违法?还是指什么别的?。。。。

再就是这个合同算违法吗? 如果违法是不是我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而不交违约金。。。。谢谢大家了!

我再加20分,希望懂法的朋友帮帮忙。。。我能现在要求公司终止合同吗?

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扣200块钱做押金,三年合同期满返还,公司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押金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押金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这还涉及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您可以要回这笔钱。如果公司不给的,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收取财物的情况,也有规定:

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合同上有约定,就足以证明了。

公司做法是违法的。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