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分割入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4:06:32
我公司租用A单位的房屋,水电费发票每月只有一张在A单位做帐,然后A给我公司开的水电费是其内部收收据,请问:我们以收据记入费用符合税务规定吗?多谢!! 假若要对方开发票,对方不是要冤枉交税吗?

发票分割单(代发票)
填制日期:2007年12月6日
原填制发票单位 发票号 00310735 原发票日期 2007-11-26
原发票摘要 分割内容 金额 备注
电费(11月) 电费 989.08 按协议分割1320度×0.7493 元=989.08元

人民币金额合计: 佰 拾 万 仟 玖 佰 捌 拾 玖 元 零 角 捌 分
原发票在xx财务部 2007 年 11 月 30 日 财 字 100070939 号凭证
财务主管: 审核: 制表:

如上,要对方开发票分割单,作为发票替代,税局是认可的。

不合规定,不能用收据入账,对方可以凭他们的水电费发票、双方租赁合同,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水电费发票给你们,这样他们不用额外缴纳税金,你们也有发票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