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士坟墓处理的法律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8:30:53
我大爷爷是革命烈士,被国民党杀害后就安葬在我们村,现在,大爷爷的坟墓所在地成了农田,那个耕种的村民多次把大爷爷的坟墓耙平,我家向上级反应无果。我想知道,山东省有没有关于烈士坟墓的具体文件,像我大爷爷这样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谢谢各位大虾了

简直太过分了,为了国家命都不顾,现在连安身的地方都没有
表示同情,我这里找到一点相关的,希望能帮上忙
这是我能找到的唯一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直接针对烈士坟墓问题的
【法规标题】内务部关于注意保护烈士坟墓的通知
【类别】民政/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部(其他)/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8.03.18
【实施日期】195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7841

内务部关于注意保护烈士坟墓的通知
(1958年3月18日)
根据有些部队战士和群众的反映:近来各地对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已不如过去重视,有的地方的烈士墓因年久失修、标志毁失以致不能辨认,有的因兴修水利,开垦荒地和基本建设的需要,没有注意迁葬或者做好新的标志,致将烈士遗骨暴露无人掩埋,或者在平毁坟墓后没有新的纪念遗迹,在部队和群众中对这些现象都表示很不满意。为了引起注意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清明节前后(或其他适当的时间),凡有烈士坟墓的地方应以乡、镇为单位结合扫墓或者其他的纪念日,对烈士坟墓进行一次检查,对需要修理的即予整修,需要迁葬的即予迁葬,对标志不清或已灭失的,即予查清更换重立。乡、镇人民委员会并应对所辖地区的烈士墓登记造册,以备查考。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兴修水利、开垦荒地以及从事其他修建的时候,如果必须利用烈士坟地,应该先把烈士坟墓择地迁葬妥当,并树立标志。

三、向干部和群众进行保护烈士坟墓的教育,注意做好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还可以乡、镇或社为单位订立保护烈士坟墓的具体办法或公约,要求大家贯彻执行。对保护烈士坟墓认真负责的个人或单位应进行表扬,对个别破坏烈士坟墓的,应予适当的处理。

我的二哥是烈士,因征地需要迁移,我们想迁往二哥的出生地个旧市烈士林园,但被当地民政部门拒绝了,不知怎么办。

现在还没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