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有点复杂,希望达人耐心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5:56:28
两个人争执,其中一个拿起刀吓唬另一个,结果就把另一个人给吓疯了(有鉴定表明确实是他吓疯的),问这个人构罪吗?如果构罪,构成什么罪?
先把疑惑写一下:
1,吓人的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没有预见性,如果没有,那么事情是不是该定做意外,只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说要定做故意伤害的话,法条对故意伤害的规定里虽然有“精神错乱”这一说法,但是该案中被害人是被一下吓疯的,不存在法条上说的“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所以,虽然觉得人疯了应该构成重伤,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又怎么办?(或者有哪条法条有规定我不知道?)
3,假设吓人的人不是把他吓疯,而是把他吓死,那么如果要定他故意伤害(致死)就更冤枉,因为他本身没有这个故意,这样的话,如果人被吓死,就不能追究他刑事责任;而如果只是吓疯,却反而要追究刑事责任么?很迷惑。。迷惑

极其希望得到解答!!!!万分感谢!!!!迷惑中~``~~

吓疯的话,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上的14.5.6 :反应性精神病,病前人格健全,精神因素强烈,表现为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构成轻伤2级,(我不懂法医学,但根据鉴定的意思似乎就是这一条,总的来说,请鉴定机构鉴定后得出什么结论才好根据那个结论来选择如何处理)
既然是轻伤,
若无意的,为意外事件,民事责任。
若故意的,定故意伤害。
若吓死,过失致人死亡。(心态,若不知会吓死,过失;若有故意——当然不会有人承认了——故意杀人)

总之,要先看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他没有伤害的故意,他拿起刀只是为了吓,而不是为了伤害,所以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主观要素不具备。因此,这里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应按过错原则让其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主观要素不具备,所以这里不能定故意伤害罪。他也无法预见这么一吓就能让对方精神错乱,因此也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无论吓疯还是吓死,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是个个案,这个要看调查取证了,只有在证据面前才有法可依,这样子我们没法定论~
不过按照一般情况,如果这人是由于双方吵架拔刀威胁,这问题有点严重~
最好打电话咨询下专业律师,现在电视台的法制节目多多少少都有法律援助咨询等节目,可以试着打电话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