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51:41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其基本特征是: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也是刑罚的本质属性。我国一贯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不采取那些残酷、野蛮的刑罚方法来摧残、折磨犯罪人。事实上,刑罚的宽和、人道和轻缓化正是其发展的趋势。但不可否认,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它当然地要给犯罪人带来身体的、精神的或财产的剥夺性痛苦。这种痛苦相对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而言,无疑是最强烈的。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也正是刑罚的内容。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刑罚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是对犯罪人的道义谴责,它是因犯罪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与之相适应,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包括自然人或者单位。因此,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刑罚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罪的法定,二是刑的法定。易言之,不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分则也要对各种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便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人。比如我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就不是我国刑罚明文列举的刑罚种类,因而就不是刑罚。当然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它被列为附加刑的一种,所以,它是日本刑法中的刑罚。

  5.刑罚适用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