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5:29:40
全民固定工于1972年参加工作至1991年9月因企业处于半停产状况下离开企业,请问能否按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请依据法律证明 如根据法律第几条第几章证明是行或不行

72年至91年9月是连续工龄,至于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本人拿档案去劳动局核定。如现在在参保那么一并要带上养老保险手册,需要在册子上盖章。另外,如果楼主手中有当时的劳动合同也要带上。

不行。

不行。
72年至91年9月是连续工龄,至于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本人拿档案去劳动局核定。如现在在参保那么一并要带上养老保险手册,需要在册子上盖章。另外,如果楼主手中有当时的劳动合同也要带上。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