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对不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04:44
判断对错

不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学习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而非监护之责。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对强强的损伤,主要应由小伟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能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就好想说拿到你手里的东西就是你的一样荒谬,学校有学校的责任家长有家长的责任,哪有什么转移之说

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