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道贸易实务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51:39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答案是这样的:B公司难辞其咎。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B公司必须赔偿,这是由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的。

我关键想知道为什么第一承运人会有这样的责任?第二承运人也应该负责吧

首先我们要知道我方已与B轮船公司签定了转运提单,也就是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或货物损坏其责任都已转交给B轮船公司来承担了,我方已不存在对货物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责任。B公司与其他轮船公司并未签定转运提单,货物损失损坏风险还是由B公司承担。其他轮船公司只负责货物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他们的责任也就全部做到,也就无须承担货物损失破坏的责任。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然,我方与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而货物被冒领的损失我方直接面对的就是B公司,B公司无转运提单给其他轮船公司故其中的责任还是由B公司承担。因此,B公司难辞其咎。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从法律上讲第二承运方不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