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2:20:05
我的一个亲戚的小孩在学校无意中把腿伸出在走道里,结果过路的一个同学没有看到,被拌倒,两颗门牙撞掉了,请问,在这个事情中该如何认定责任?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你亲戚的小孩应当承担责任,由其监护人予以赔偿。
其次,如果学校或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请参见: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和那个同学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小孩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的管理疏忽方面的责任。

学校没责任 你亲戚的小孩和那个同学都有过错 那个同学自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你亲戚的小孩不用负全责

因为他是无意,但这举动有了受害人,但他还是未成年人,所以要由监护人与他共同进行赔偿并付主要责任,如果学校或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信我,我是律师

虽然是无意,总得有人要负责,我想应该是那伸出脚来的小孩的监护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