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习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38:15
我是今年的本科应届毕业生,与公司协商中谈到见习期和试用期的问题,我对这见习期的作用及规定不清楚.
1.新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上网查资料后发现说:见习期是针对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才有的.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对吗?
2.有地方说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对吗? 如果是的话,那是不是说明订立试用期就不能转正定级了呢?
3.公司和我说见习期和转正后是一样的,这样说对吗? 如果一样那为什么还要定见习期呢?所以应该有区别,请问区别在哪?

这是我关于见习期的问题,谢谢回答!

1.“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的行政文件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个十分显然易见,具有法律效应。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来实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80年代规定给你分配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8年1月17日的复函中是如此回复的(目前教育部和劳动部等都不接受个人的咨询):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所有企业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和享有行政级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也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适用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