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后会判刑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3:01:32
我是在2000年5月的事,跟5个人一起到学校抢了1包烟,把那个学生打了一顿,打得不严重,这5个人我就认识1个。那时我取保候审了。可是到现在2008年了,前几天公安又把我带走了,这次家人找找熟人,给我弄了个监视居住,请问监视居住,过后会做牢么,我那时只有18岁
怎么事隔这么长时间了,还会找我呀

监视居住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本来要刑事拘留的,但因为情节不严重就可以采取这种措施.但是是不是判刑还要看公安机关侦察的结果如何认定.也有判刑的可能.但一般已经监视居住了就是较轻的情节了.即使判决也不会判实刑的,但你这事到此还没完呢.

不会坐牢了,只要监视居住期间你没有再犯事,期限届满就都解除了。

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