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缓刑期满的一点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00:54
1、假释后,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假释期内由于某种原因被假释的人被撤销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计算,已经执行过的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还算不算在已经执行过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
2、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定其罪免其刑”,还是已经不再算是犯罪,若是前者,则若5年内再犯新罪时能否构成累犯,若是后者,则不构成累犯?
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第240页最后一段是: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是否可以理解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如果假释期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假释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又该从什么时候计算?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执行期满第二日计算,不算。
2、是指定的罪的刑期不再执行,罪还是正常定的。5年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将新犯的罪与原罪进行数罪并罚,因为原罪根本就没有执行,是一个完整的刑期,与新罪按照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