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08:01
我和她是05年经过介绍人认识并恋爱,同居期间她怀孕后我们办了喜酒就算生活在一起了,期间因为她年龄不够就没办理结婚证,现有一个3岁的孩子,并且帮父母经营着一间超市,因为她每隔一段时间就回家好几天,在08年过年时候回娘家一个多月回来后我在她手机上翻到她和陌生男人的频繁通话记录,引起我对她的不满,苦与我也没证据,心理压力很大,现在想离婚想咨询产财的问题。超市原来是我父母开的,后来我们结婚后没工作这间店铺就交给我们经营,营业执照都是我父亲名字,而且资金都是我父亲着手管理,后来他们从新买了门面房子,房子是以我母亲名义买的,请问离婚后这都需要分割吗?

根据你所说的,分析如下:
  1、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你们之间是同居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离婚一说,也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况。
  2、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针对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协商处理,一般是按各自所有划分。
  你父母的超市虽然交与你们经营,但所有权仍然归于你父亲,与你们之间的财产分割无关,不能参与分割。
  对于其他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财产纠纷,如果是你个人的财产,你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一定会判给你的。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平均分割。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另,对于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们这样的情形不是婚姻关系,应按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