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工作班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40:13
本人某通讯供应商客服中心话务员.
5月工作班时
"空白"休息 1-7日帐期 时间不同 工时+休息之外时间算正常加班
日期 工时 时间 加班
1 (1号不是法定休息,而是夜班休息)
2 8 7-17 1 1日 正常 早7.30-16.30/7.00-16.00
3 8 9-20 2 2日 9.30-19.00/10.30-20.00
4 6 15.30-22.30 1 小夜 13.30-21.00/16.00-22.00
5 11 17-8 夜班 17.00-8.00
6
7 8
8 8
9 6
10 11
11
12 8
13 8
14 6
15 11
16
17 8
18 8
19 6
20 11
21
22 8
23 8
24 6
25 11
26
27 8
28 8
29 6
30 11
31
已上除1-7日外其它班时均没有写加班时间,(实际上每次都加0.5-2个小时)

法定休息 周六日 2天
1月30天 工作22天 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 即 每月22*8 176小时

按联通四班到制度 在不算加班时间情况下每月共计公工时 198小时
多出时间是否应按加班算?

另外旷工一天直接扣300人民币,是否合理(前提是已请病/事假,均不予假)
劳动法是否有相关旷工费用规定?

另外在此处工作无任何大小夜班补助与通勤费.
不合理请指出具体不合理

1、每天8小时工作制,多出的工作时间为加班。双休日工作为加班。你这里工作时间明显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应为加班。

2、对于旷工处罚问题,法律无规定。一般由公司规章约定。不过明显高于劳动者日工资的,应为无效。

3、对于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是在变更工作方式时都需要审批。但实际操作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你加班时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费,而加班时间又没有超过上限,都是合理的。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肯定不合理,给你个参照比较一下,你就会明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