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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00:39
2003年4月,江某与黄某、朱某于某市公路段工程指挥部共同竞争灯具业务。期间,江某、黄某、朱某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江某自愿退出该项灯具业务的竞争,由黄某、朱某补偿江某损失50 000元。后朱某给付江某30 000元,余下20 000元由黄某于2003年12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后江某要求黄某支付欠款,黄某拒绝。江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黄某向自己支付20 000元。

问:江某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不应当支持。
江某和黄某的借条属于无效契约。
契约有部分内容违法的,在不影响整体契约效力的情况下,合同继续有效,违反法律规定部分无效。如果契约中有部分内容违法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契约整体无效。他们的借条基于不正当的竟标关系产生,违反了竟标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应该支持,当初三人达成协议,就相当于签订合同,黄某欠款事实证据充分;
需要借款欠条作为证据

江某的请求应否支持?那要看黄某于2003年12月21日出具借条了.如果借条是以借款的形式出具的,那么江某就有权作出主张,法院还会支持的,如果借条当中有其它内容,那就另当别论了,例如:恶意串通 恶意磋商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行为是否为法庭认定的事实?
如果认定为事实,则江某与黄某的合同是无效的,且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应受法律制裁。这样起诉的话,黄某只能当哑巴,除了承认借款合同外,别无他法;还可能是鱼死网破。
如果不认定为事实,江某又有正当借款的理由,则从证据上看:江某与黄某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法院会支持。

不应支持。
他们三人的这种行为是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