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人病亡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4:30:07
我哥在新疆某部服役,期间得了肾炎,后又转化成肺部感染,在治疗了半年的时间之后不治身亡。他在入伍前身体一直是很好,发生生了这种事,我们都很悲伤。我父亲本身就是残疾人,家庭条件很不好。我想问一下各位朋友像这种情况部队或是有关部门关于这方面的赔偿措施?????????真诚的谢谢大家

(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够详细 可以随时发百度信息给我 谢谢)

对于现役军人在部队因病死亡,不叫做赔偿,应该叫做抚恤优待。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发布)

现役军人死亡,因患职业病死亡的或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除此之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根据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对于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