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采意思主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57:26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例如,依该法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其他如第938、1138、1141条中均有类似规定。但是,如绝对贯彻意思主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从知悉物权变动,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有害交易的安全。因此,(法国民法典》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于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然而登记与交付,也仅仅是变动的物权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对于《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学者颇有非议,认为如果物权在其成立要件之外,还得有某种行为(登记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地位。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权利,在其成立后,就应当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如果认为物权已经成立而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物权直接管领权的性质是不相符的。而且,如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不能设立有对抗一般人效力的物权,就可以断言当事人没有仅依意思表示即得设立物权的能力。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使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

就是采用意思主义,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

“意思主义”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产生法律效力,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然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具体意思:
我常见这上词是在物权取得领域,关于物权的生效(主要指物权转移中的生效,特别指物权的生效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主要有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也可称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的取得效力,来源于有效的债权行为(合同)加上物权的公示:动产为交付(即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为登记(常称为登记生效主义),这两种物权生效同时对抗第三人,例外的有交通工具之类的特殊动产,它们当然也是交付生效,但是要求“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