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被辞退员工的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25:02
甲工人自2006年12月开始在乙工厂工作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之后没有在续签合同,至2008年4月底乙工厂想无理由辞退甲员工(合同期间公司也并未给甲员工投社会保险)。
请问 此种情况下,甲员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4月三个月可以要求再付一份工资
2、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

建议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举报,举报仍不能解决再仲裁直至诉讼。

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回答楼主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明显 该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甲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并且该单位应该补交员工的社会保险
并承认甲员工07年12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