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军方不同意离婚和普通婚姻一方不同意离婚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3:45:20
普通婚姻离婚是夫妻双方的问题,又一方不同意是不是就离不了,军婚如果军方不同意不就是和普通婚姻的一方不同意性质一样了,怎么还那么多人说军婚受保护而导致很多菲军方配偶受伤害的问题?

一、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需经军人一方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可以按照婚姻法32条第三款规定的前三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现役军人一方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认定。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作为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的武装力量,必须保持极高的战斗力,而其婚姻作为其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对其思想状态,工作状态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所以为了维持军婚的稳定。现役军人配偶单方要求离婚的,需得军人一方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有婚姻法32条第三款规定的前三种过错情形或者其它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的,则除外。
四、普通婚姻的离婚与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区别是: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只有现役军人配偶证明军人一方存在上述描述也就是婚姻法32条第三款规定的前三种过错情形,或者其它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而普通婚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坚持离婚一方即便首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半年后再次起诉,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普通婚姻坚持离婚一方,除了证明不同意离婚一方存在婚姻法32条第三款前三种情形可以在首次起诉,就让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之外,
第4和第5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举证得力的情形下,亦可以实现离婚目的。
普通婚姻坚持离婚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中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可以实现离婚目的。
2)、由此可见,军婚是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其离婚程序是十分严格的。只有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而普通婚姻的离婚诉讼,除了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坚持离婚一方只要,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后,再次起诉,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军婚与普通婚姻在离婚诉讼之中,主要体现为,前者判定离婚的标准要比后者严格的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