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37:56
acco125125 老师,您好!有个问题要问你。
1、有人提到过通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大概意思是公司股东通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人公司控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税收筹划。但是我对具体的过程和效果还是没弄懂,听说这种方法很常见,希望能得到你的解答。
2、顺便问一下,新会计准则下,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那么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是否还可以设置这两个科目呢?我觉得不行,不过老师说可以。如果可以的话,那是否代表一级科目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呢?
谢谢你!辛苦啦!

你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

从题中看,题中的筹划方案为,自然人首先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由该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一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种股权安排下,当有限责任公司派发股利时,由于股利派发对象为一人有限公司而非自然人,因此,该股利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所得,依法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原税法的有关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的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形下,该所得实际无需纳税。而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的有关规定,该所得属于免税所得,无需纳税。

相比之下,如果由自然人直接作为股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派发股利时,该股利为自然人的股利所得,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题中的筹划方案确实减少了税负支出。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该筹划方案的缺陷所在:

1、这种减少的税负支出,在理论上只是暂时的减少,当一人有限公司派发股利或者清算时(当然,通常情形下,这种可能性较小),仍然需要交纳相关的所得税。

2、虽然由于自然人与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使自然人可以与一人有限公司“不分你我”,从而达到无期限的“推迟”上述减少交纳的税负支出的交纳时间。但是,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毕竟是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的,即公司财产独立于自然人个人财产,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导致某些法律上的障碍,或者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事实上的股利派发而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第二个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由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但是,在编报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时,对上述两个科目的余额,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分类调整。

所以,从编制财务报告的便利性上说,不建议增设上述两个科目,而可以直接使用“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相关业务的核算,其核算方法,与“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