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59:17
我女儿是去年入户的,但我户口所在的村计生办要求我老婆去办理的时候,带上户口簿和4张我孩子的照片,我们当时什么也不懂,于是就照做了。但在村计生办那里,她们要我签订确定函,那时我警觉了一下,当时我就问她们为什么要签确认, 而且还要我孩子的照片,她们居然欺骗我,说是拿来做档案备份,当时想了一下没深究,就签定了,后来不久,我叔叔告诉我,你什么时候给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了,我说没有,不可能。但后来,计生办的人真的把我孩子的独生子女证拿到我家里来了,我说我什么时候办了,你们不要胡来,把证丢回了她们。
我想问问,村计生办这样,以欺骗手段,骗取我孩子的照片,然后骗取我的同意确定签名,私自给我办理独生子女证,是否存在违法??
请说说,我应该怎样把我的正当权益维护过来?能要求她们她们取消那个证吗?
这样,无视我们作为守法公民的权益,法治何在??我不想要什么,我一家人只想平平淡淡的做一个守法的中国公民,税没少交一分,但那些用税收供养起来的国家公务员,总喜欢欺负像我的这些人????

楼主先搞明白!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想再生育时,凡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收回相关证件,已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额追回。

这么专业的问题,去问一问律师嘛

中国这么多人口,你还想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