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的有关规定有那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29:56
具体的操作是怎样的?

1.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地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