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员任职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1:07:32
有没有最高院的最新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任命执行员必须要求什么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法官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该法进行管理,这些法律明确了“执行员”这一法定称谓,但是在实践中,法院系统的审判员由同级人大任命,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由法院院长任命,唯独执行员没有正式的任命渠道,这对于提高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是不利的。

法院组织法规定有执行员,但是又从未见任命执行员,
也不知道执行员由谁任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称职的法官又大量从事审判工作
中的辅助性工作,占用了时间和精力而不能钻研法律提高业务素质;不称职的法
官又大量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造成大量错案和低质量案件,直接降低了审判质量
,影响到司法公正等。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必须建立起分工明确、分类科学、
比例合理、各尽其职、协调运行的法院人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