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28:38
请问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的构成要件为: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过错;主体。

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共同侵权除了要具有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外,另外它还要具有如下要件:
(1)主体要求二人以上(包括二人);
(2)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即二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而言需要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此外,共同侵权行为还需要一些特别要件,才能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加害人也才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1.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同一企业的数个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因为承担责任的不是这些雇员而是他们共同的雇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一般说来,各国民法典并不直接规定数个加害人之间就加害行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这种主张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的学说称为“主观说”。主观说作为一种较早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部门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和限制连带责任(与中世纪的株连责任相反)的指导思想。
  在较晚近的各国(地区)判例中,法官们开始确认即使多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上的联络,其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也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说”。该说认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已。”(史尚宽《债法总论》,第166页)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我们认为采取“折衷说”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