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一些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8:32:39
有这样一种情况.A单位和B单位合为了一个单位,都称做B.
A单位和B单位分开之间在筹资盖房.这个房子相当于员工的福利房子.A单位的法人代表用自己的名义向外界出售该房屋,共13套,每套收取五万元现金.并与买主签定了协议.(那时候盖房手续等任何东西都没有齐全,房屋是在三年之后才开始盖的)现在合为了一个单位B.B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13套房屋住宅呢?
A的法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事后.A单位法人说这件事情不属于个人行为,属于前A单位的行为.钱全部进帐了并且花光了.A单位的前所有领导成全可以给出证明.(A单位一直属于机制瘫痪状态,其实钱是个人花光的.但没有证据)并且这些钱也没有为员工带来什么福利.

B单位应当承担A单位的债务,享有A单位享有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单位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行为。

你好,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A与B合并为一后,合并后的单位对原单位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本案B应该承担A的责任。另,A单位说了这是法人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那么B应该承担该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