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犯了错,老板开除我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1:35:53
老板开除我的理由为:我在分别4月5月份在公司伪造打卡记录4次,算不算伪造打卡记录我也不是很清楚,他说他有证据。
开除我后扣除我在4月1号至5月8号的全部工资。
是在5月8号开除我的。
这样我能告他吗?
如果可以的话,我能拿到多少工资?
开除我就可以接受,但是我4~5月的工资拿不到,就算扣也扣不完吧,
现在我不关心他开除我合法否,我现在在公司要4次的伪造打卡记录,我能不能拿回我的4,5月的工资?

如果你们公司里有明文规定,伪造打卡必须开除,那么你就算是违背了公司规定了,公司开除你是按规定办事,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这样处理的话,也有点太重了。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去理论理论,让他们给你一个说法。祝你顺利!

朋友切莫怪我直言,忠言逆耳。

首先你要确定你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你在公司伪造打卡记录4次显然是错误的,很可能违反了你单位的规章制度,你可以问一下公司。但这种事情,公司一般都会很轻松的敷衍过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不会给你经济补偿。

但是:公司无权扣除你伪造打卡记录之外的,你正常上班的工资。

你的这种情形,主要责任应该在于你。

我觉得你目前急需做的是跳槽。

别和他们拖下去,特别是私企,吃亏的是自己。那几天的工资他们随便定个罚款的规定,就会敷衍过去了。

看你犯什么错了!!你要是把公司的钱都给拿跑了!!不但要开除你!!还要叫"警察叔叔"来抓你的!!
当然,你要是说老板长的太丑了,这样的错误,他敢开除你?那你就炒了他~~~~~~~~~

要看你和公司的合同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