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补偿的问题求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1:29:53
我在一间公司工作了11年多,现在这公司拖欠三个多月工资,到2008年5月8日止,今年只发了元月工资,尚未发2,3,4月工资.现在我想辞职.依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这样公司应当对我进行补偿.再按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这样公司应当补11个月工资,但最后有: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只用补偿半个月工资了,但以前的劳动法规定不知这样情形有没有补偿?

具体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你实际已经比较懂了,缺的一个部分你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劳动局进行仲裁。你自己辞职可能没有你说的十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在仲裁的时候可以提出。

有,你完全可得到11个月的工资,我们这里有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