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性解约风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33:02
什么意思?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过错性解约风险是指劳动者不符合过错性解除情形,或者虽然符合过错性解除情形但操作和谐不合法,而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带来潜在损失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适用哪种情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仅需要实体上符合该情形,而且需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例:王某经体检、考核合格,与某单位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的第2个月,王某患急性肺炎住院2个月,共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后,单位以王某在试用期内患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予报销医疗费。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性风险案例,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单位在与王某所签订为期为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违反了国家有关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因此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应当撤销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按实际发生额报销王某的医疗费;修订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