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书面申请一个月后仍找各种借口不批离职不给工资算违反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21:52:38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申请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此时劳动者不是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而是应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此时为邀约申请,即在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而且并不违反法律。
所以劳动者应该提交正式解除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你们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的按上述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违法,劳动者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并不是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并得到其批准
违法。依法劳动者有权单方面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至于单位批准不批准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