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01:47
因写文章需要,要对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现状做阐述。希望有此信息的朋友提供下,谢谢。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利用制度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刚出台的《物权法》在第11章用10个条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她告诉人们: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并没有过时,而应予以坚持和发展。在当前,我国需要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

关键词:《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时俱进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

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三步曲

1、人民公社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内,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的是绝对的公有制,土地绝对集中于大队,农民只要按照大队的统一安排,按时劳作,年终按时分红就行了。

2、有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时期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风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的20多户100多人,为了生存自救,在村支书的带领下,决定实行包干到户,明组暗户,瞒上不瞒下。后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护佑下,这种包干到户的承包制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但这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局限于农村集体成员范围内,即只能是拥有农村社员权的农民。[1]

3、开放承包经营时期 直到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才逐渐向集体外部延伸。这可以从几个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

一是《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制定,1988年12月29日修订。第15条规定:“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于2002 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实施。这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法在第48条中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是《物权法》。该法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124条第2款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首次没有对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