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6:10:10
本人2008年1月辞职,4月28日就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厅以超过60天时效为由于5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问题是:新劳动仲裁法5月1日执行,仲裁实效为一年,仲裁厅不予受理合法吗?我再向法院诉讼被受理可能性有吗,法院是否应依据新的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属于程序法,而程序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您的劳动仲裁时效到三月份就已过,而新的《劳动仲裁法》到今年五月份才生效,所以您的情况适用老法。

仲裁实效为60天,好好看劳动仲裁法

凭不予受理决定到法院诉讼,法院是应依据新的劳动仲裁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