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揭,如果遇到地震,还要继续给银行还款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6:48:55

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损害,剩余价值低于欠款,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谓之曰:遭受不可抗力侵害。但商业银行的答案可能不同,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才是抵押权人的通说。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显然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根据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由于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

按道理是需要的,但是更具实际情况和银行协商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昨日表示,央行非常重视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并且与有关方面协商,可能涉及的方面会比较广泛。

这几天不都在说这事吗 应该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