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和未遂在司法解释上如何区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32:03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得逞”的具体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但是,对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或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结果未发生说。有人认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中,“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为犯罪未遂,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犯罪结果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之分,“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犯罪目的未达到说。有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也有人对此表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发生物质性犯罪结果的目的没有实现。

  3.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说。有人认为,犯罪既遂是指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标志。“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笔者认为,犯罪结果未发生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它不能适用于结果犯之外的行为犯等犯罪形态,即虽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区分犯罪完成与否的,但犯罪结果的是否发生,还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志,如脱逃罪属于行为犯,应以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有脱逃行为、而不是以其是否真正逃离羁押为区分犯罪完成与否的标志。犯罪目的未达到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有以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替代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之嫌,难以解释犯罪目的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情况。对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上就是如此。例如行为人意图破坏火车使其倾覆,他拆掉了火车的关键部件,已经造成了足以使火车倾覆的危险,但由于被他人及时发现,火车并未倾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决不能因为行为人意图致使火车倾覆的犯